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8:52:02浏览105次
事实上,如果许多公司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破产。有些公司管理不了就会选择解散公司。如果他们想解散公司,他们需要满足要求。那么法院解散公司解散的条件需要什么呢?下面五六懂法网的小系列会给你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1.《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持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根据这一规定,公司法决定解散公司有四个条件: 第一,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的表决权;二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第三,公司的继续存在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第四,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重整计划的最长期限,但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重整计划决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较长的执行期,主要是合法的,不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不需要法律禁止。
我国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重整的时间。一般来说,重组的时间由重组计划决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一般来说,重组时间是2到3年。
1.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组原因。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组程序。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并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第七条和第七十条)
3.法院审查《重整申请》,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债务人重整并公告。(《破产法》第71条)
4、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宣布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缩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确定首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核,编制债权声明书,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到期之日起15日内召开。
8.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后,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经营事务移交给债务人。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第《破产法》条第81款)。应债务人或管理人的请求,法院可下令延长3个月。不按时提交的,由法院决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破产法》第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当参加会议分组讨论表决。(投票规则见《破产法》第82条和第84条)
11.如果所有投票组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则通过《重整计划》。未能通过将按第《破产法》 87条处理。(《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向法院申请《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组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批准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13.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且未按A批准
15.此时,已接管财产和业务的管理人应将财产和业务移交给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监督期限内,由管理员监督《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监督期间,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接管人的财务状况。
16.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在报告日,监事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决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第89、90、91条)
17.《重整计划》当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完成执行,公司状况良好时,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18.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决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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