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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股份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的条件,公司名存实亡可以申请解散吗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0:28:02浏览114次

2009年8月,徐与方协商在昌吉市成立生物公司,双方各出资50万元。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为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根据双方约定,以公司名义承包呼图壁牛场的土地,其中徐种植5925亩,方种植剩余4000亩。

但公司成立后,徐发现方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设立财务账户,甚至收取并占用徐种植的土地的农业直接补贴。

徐认为,该公司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已完全失去信任,无法继续经营该公司。为了避免给自己的经济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徐提出解散公司,但方拒绝了。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徐起诉方,要求法院下令解散一家生物公司。

方说,公司只有两个股东,没有必要召开股东会。另外,公司的账目比较简单,所以找会计的话,要多交一份工资。他认为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所以不同意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负责案件的法官应分析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困难,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公司治理严重困难”的重点在于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公司治理无法决策等。在这种情况下,生物公司只有方和徐两个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这使得人类的和谐成为生物公司最重要的特征。所以,只要两个股东意见不同,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的投票,就会影响公司的运营。

根据案件事实,法官认为,生物公司自成立六年以来未召开过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东会机制失灵。执行董事方某作为股东之一,一直无法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监事徐某无法正常行使监督权,生物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

此外,由于生物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已经失灵,徐的股东权利和监事权利长期无法行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持续存在必然导致股东利益损失更大。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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