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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债权后反悔,公司自愿解散与债权保护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3:20:03浏览163次

第一,应该成立清算组,而不是主动成立清算组。债权救济措施。

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除清算外,因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或者经营期限届满而自愿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发生后,公司应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通过清算程序,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投资者抽逃资金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而不是主动成立清算组,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如果成立清算组而不是主动成立清算组,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因此,债权人需要特别关注债务人公司的解散,并采取防范措施。

二、清算组成立后的债权救济。

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债务人的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会有什么后果?法律规定的债权备案期限是预定期限吗?

这个公司法没有规定。

外经贸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丧失被清偿的权利,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分配。

第三,清算组成员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的债权救济。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清算组侵犯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公司注销后,与清算组成员一起向被告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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