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3:38:02浏览100次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权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将会议审议的公司解散事宜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或者其他人。
被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解散或者因吊销许可证被解散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债权。
(3)取消注册
清算组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经股东会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宣布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应当在公司所在地宣布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