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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散公司,股东解散公司之诉条件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3:48:02浏览111次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案

由于公司多年亏损,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介绍:

北京A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连年亏损。公司两名股东无意维持公司,另一名股东王先生强烈反对解散公司。因此,主张解散的股东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责令公司解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这也是海淀法院首次对一家公司申请司法解散。

2001年12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B公司、王老师三家股东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2004年4月,北京市科委授予A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但A公司的年检报告和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从2002年至2005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中科院半导体所和B公司股东认为,A公司的继续存在只会使股东继续遭受经营成本的损失,因此主张解散公司。但王先生坚持认为,公司经营亏损主要是由于其他两个股东的持续拒绝和干扰造成的,他不同意解散公司,双方发生争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诉海淀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北京A有限公司解散清算。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股东之间在公司是否存续的问题上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生存时间越长,公司资产的自我消耗就会越多,给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带来很大的损失。此外,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股东均相互指责对方存在过错,表明股东之间没有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也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法人终止会对相关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可以认为甲公司的解散不违背公共利益。基于上述考虑,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程序的规定,裁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北京甲有限公司。

对律师的评价:

作为企业法人,公司的生命终结可能是自愿的,如经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也可能是非自愿的,如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有关部门吊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新的公司解散终止程序,即法院宣告公司法人终止的司法解散程序。这一新规定有利于及时终止公司高风险资产,降低投资风险,防止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无法自拔,因此对公司具有类似安乐死的效果。但由于公司解散对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影响很大,公司法对司法解散的使用也规定了极其严格的条件,即公司必须有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公司的继续存在会对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只有在除解散外没有其他办法解决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裁定解散公司。换句话说,如果公司的管理困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而不破坏公司法人资格,法院无权对公司实施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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