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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赡养公婆法律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吗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08:30:04浏览139次

出嫁的女儿要不要赡养爹妈?

【案例】

刘叔叔和王夫人,家住郑州高新区某行政村,现年80岁,膝下有一女一子。女儿结婚后,两位老人和还没结婚的30岁儿子住在一起。

近年来,由于体弱多病,不能工作,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但以“嫁女泼水”为由,女儿女婿认为赡养老人是父母子女的事,与“嫁女”无关,拒绝支付赡养费。两位老人向法院报案后,法院最终判令女儿每月支付父母100元赡养费。

【说法】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扶养费。”也就是说,孩子赡养父母的问题不是孩子要不要,而是法律要求的严重问题。

继子女要不要赡养继父母?

【案例】

80岁的抗美援朝老兵郭老汉,结过两次婚,育有七子。他前妻生了一个女儿,他再婚的妻子生了两个女儿,他再婚的妻子生了四个女儿。因为前妻很早就去世了,这七个孩子都是郭老汉和他再婚的妻子带大的。

不久前,改嫁的妻子去世后,郭老汉渐渐老去,需要赡养。但他再婚妻子带的四个孩子,因为是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不同意赡养郭老汉。因此,郭老汉不得不去法院为自己讨回公道。经审理,法院依法裁定,七名子女(包括四名继子女)每人每月应向其支付50元赡养费。

【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及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应该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对待。因此,不赡养继父母是违法的。

赡养老人能否打折扣?

【案例】

刘老汉和王老台是两对夫妻。一共4男3女,7个孩子都结婚了。在他们的一生中,这对夫妇和他们的第三个和第四个儿子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老人生病时,他们的三个女儿和两个儿子经常来看望和照顾他们,并平均分担他们的医疗费用。但长子以兄弟姐妹多为由故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让其他兄弟姐妹先照顾父母。2001年和2004年老人去世,不仅长子承担老人的医疗费用,丧葬费也由其他子女分担。大儿子生前对父母不孝,但得知母亲去世后在银行留下五千多元遗产后,偷偷和妻子去银行挂失,自己拿走了。因此,其他六个兄弟姐妹不得不将他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裁定,大儿子不仅要支付214元的受案费,还要从母亲继承的5000余元遗产中继承100元,其余部分由为其做了大量赡养工作的弟弟妹妹继承。

【说法】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更多的积分。”同时,该条第4款还规定:“有扶养能力、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遗产。”根据这些法律,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儿媳妇是否应该赡养公婆?

【案例】

80多岁的张老太,一生都很不幸。她年轻时丧偶,年老时失去了一个儿子。原来和她一起生活的三个儿子不久前死于车祸。为此,政府给了他们家5万元的抚恤金,其中1.2万元用作赡养张女士的费用。拿到钱后,三媳妇不想给婆婆一万两。她还说丈夫去世了,要和婆婆分开,从此没有义务赡养婆婆。为此,张女士将她的第三个儿媳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后,不仅裁定第三个儿媳返还婆婆1.2万元,还让她履行赡养婆婆的义务。

【说法】

还有法律规定媳妇要赡养公婆。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仅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其配偶也是责无旁贷的,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现在我们还年轻,总有一天会变成老人,需要支持。作为年轻力壮的人,不要找各种理由不赡养老人,这样会给年轻一代树立不好的榜样。如果年轻一代在我们老的时候遵循不赡养老人的做法,你老的时候会有什么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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