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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判决书,关于老人赡养纠纷案例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15:18:02浏览148次

引言: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有赡养义务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因子女未能赡养老人而引发的纠纷仍然比比皆是,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赡养人的赡养意识差、财产分配不均。下面,找到法发的小系列。详细介绍了维修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赡养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赡养人文化素质低、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差,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每个孩子的法定义务。但有些孩子认为不赡养父母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完全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

在中国农村,孩子结婚后父母分居是很常见的。在分居时,由于当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父母对孩子的观念(尤其是爱的程度)的差异,分割的财产确实存在不平衡的情况。一些孩子认为父母在分割家庭财产时有偏心,从而导致怨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庭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三、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随着预期寿命的增加,在一些家庭中,两代人都需要孩子来赡养,这让本应尽赡养义务的孩子不堪重负。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要承担自己、配偶、父母等老人的生活,甚至有的无法承担。

四、受封建思想影响,父母再婚时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对,子女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随着时代的进步,老年人再婚不再那么困难。但是,在封建思想的影响下,一些孩子深深地感到,父母再婚仍然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往往父母再婚后,不再过问父母的事情,有的要求断绝与父母的关系。

五、“分家赡养协议”导致部分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

中国大多数农村家庭都有很多孩子。有时候在家里长辈的建议下,几个兄弟达成分居协议,一个抚养父亲,一个抚养母亲。父亲或母亲去世后,尽到赡养父亲或母亲义务的子女往往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为他们自己并没有同意赡养父母。这种现象在农村很普遍。

减少赡养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敬老在 1、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这种美德在一些农村地区已经逐渐淡化。因此,要大力弘扬这一传统美德,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道德风尚,彻底根除滋生不养老现象的土壤。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和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支持的范围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各级组织应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得以普及,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改变“多生孩子有利于防老”的旧观念,树立“少生孩子更容易养老”的新理念。

相对于依靠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子女抚养,改革滞后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推进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疑更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要多成立养老委员会,办好养老院,设立养老基金,保证老年人享受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民政等相关部门也要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工程,让老年人有安全感,享受晚年。

4、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现有关家庭赡养纠纷出现及时调处,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基层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要立足于做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农村社会稳定工作

5、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对赡养、遗弃等涉及农村老年人切身利益案件的调查。基层法院派出的法院要为农村抚养费纠纷开辟绿色通道,坚持受理、审理、执行优先,对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司法救济。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解除老人后顾之忧。如果双方矛盾相对激化,应及时开庭。为了扩大处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应注意选择赡养纠纷和典型案件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举行地方法院开庭,村委会应协助组织群众参加。例如,在今年审理的刘振宇老人诉四儿子抚养费纠纷案中,我院选择在当事人居住的郭小寨村委会开庭,在场数百人通过旁听接受了深度教育。同时,对于已经审结的抚养费案件,要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部门的密切合作,同时采取多种措施,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频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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