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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与次子,长子次子后面是什么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09:36:02浏览103次

【案情回放】

张和她的丈夫郭有三个孩子,分别是大儿子、二儿子和小女儿。1985年4月25日,郭与大儿子、二儿子签订分居协议,就扶养问题作出如下约定:“1 .长子赡养母亲,次子赡养父亲。2.父母60岁前,兄弟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后每人每月给10元。”2010年8月郭去世后,二儿子将郭下葬,之后母亲张独居。2014年10月14日,张向法院起诉三名子女,要求与二儿子同住,长子支付抚养费1000元,其他子女支付抚养费500元。医药费由三个孩子分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长子和次子在1985年签订了分居协议,并且也按照分居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不能完全免除次子和小女儿赡养母亲的义务。原告张本人月收入1200元,被判与二儿子同住。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长子支付原告一半的医疗费,次子和小女儿各支付四分之一的医疗费。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该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原告现年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他所有的子女都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现实中很多地方还存在着“出嫁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已婚妇女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封建思想,女儿赡养父母的义务被人为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无论结婚与否都与父母有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以任何理由免除。但协议免除二儿子对母亲的抚养义务,是免除二儿子对母亲法律义务的协议,应该是无效协议。因此,原告主张三个子女都应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应予支持。至于原告的住所和日常照顾,原告表示愿意与二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也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和医疗费用的比例,考虑到二儿子已经尽了赡养父亲的全部义务,大儿子应该承担更多的抚养费,体现了法律和人情的考虑,更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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