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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抛弃的子女有赡养义务吗,被遗弃的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11:09:01浏览74次

1、遗弃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还是否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基本案例】的侯水水是一个农村妇女。20岁时,她嫁给了同村的另一位农民张大山。婚后,她生了一个儿子叫张军,张军2岁,张大山死于车祸。 第二年,侯水水因为家里负担重又穷,把张军送到邻居家玩,然后趁机和那个来本地打工的男人私奔。此后再无消息。由于张军没有其他近亲属,经其村委会同意,张武依法收养了张军。现在张军也成了两个孩子的父亲。张军一直怨恨母亲侯水水的抛弃。2002年,侯水水后来的丈夫去世,再婚后生的孩子很不好。现在她已经70多岁了,所以她找到了张军,让他尽自己的责任支持她。被驳回后,侯水水起诉张军,要求张军履行赡养义务。张军有义务赡养从小抛弃他的母亲吗?

【案例分析】《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养父母和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父母与子女关系法》的规定管辖;被收养子女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母亲侯水水穷到逃避赡养义务,抛弃了两岁的儿子,使张君成为孤儿。后来张军被张武在同村依法收养,于是张军与张武形成父子关系,而与亲生母亲侯水水的母子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被依法解除,张军也就不用再尽赡养侯水水的义务。

2、入赘后可否不再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周和他的妻子是一个村庄的农民,他们都已经70多岁了。夫妻双方都无行为能力,经常生病,生活只能由子女承担。这对夫妇生了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他们都成了单身家庭。其中,次子于1995年星期二在邻县与赵某某结婚,并通过收养来到赵家。2005年,周和他的妻子把他们的孩子叫到一起讨论赡养问题,其他几个孩子都表示愿意赡养父母。但二儿子周二认为,当地农村有一个习俗是“被法律收养的儿子,不管家庭财产多少,都不需要赡养父母”,所以他认为自己不能赡养父母。周二当地海关能拒绝赡养父母吗?

【基本案情】妇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一项法律义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虽然当地有不通过法律支持的农村习俗,但农村的习俗和习惯不能违反法律。所以周二这种理解和说法是错误的,应该批评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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