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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判决,赡养纠纷管辖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14:27:02浏览127次

原告苏,男,77岁。

委托代理人苏桂生,男,汉族,48岁,是原告苏的二儿子。代理权限为总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国,浚县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总代理。

被告苏,男,54岁。

2009年4月7日,原告苏、被告苏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6月16日和2009年6月19日由代理法官和李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苏、其委托代理人苏桂生、张玉国、被告苏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根据原报道,原告有五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被告是长子。自1992年以来,被告未能履行其父母的抚养义务。到1997年7月,公众父母分居后,五个儿子每年支付老人生活费220元,称实际花费的医药费已分摊,但被告仍未履行约定。1998年3月,经北洋司法厅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每年支付生活费200元,医药费由五兄弟分担。其他内容均在协议中注明,并加盖北洋司法局公章。调解书发出后,被告仍未按调解内容履行扶养义务。1993年,原告患胃癌,医疗费近万元。2008年9月6日,原告妻子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数千元。她死于同年腊月,但被告没有参加葬礼。现在只有一个原告,被告仍然拒绝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现在原告年纪大了,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完全靠子女赡养,被告却不履行义务。为此,他请求法院下令:1 .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油钱、盐钱、煤球、生活费等生活费用。200元;二、被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之后原告又追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妻子的丧葬费2310元。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主张变更为:责令被告自1998年至今支付抚养费2960元(1998年至2003年每年200元,2003年至2009年每年280元),然后每年以280元支付,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

被告辩称,第一,我已经交了医药费。 第二,我没有种植原告的任何土地,也没有分享任何财产。 第三,我妈死了,他们不让我去。我拿了3500块不让我进去。我一直都是按照约定来执行的。2003年以后我也是按280块给的,过年新的钱都换了。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1998年,被告苏五兄弟在北洋司法厅制作书面证据,证明原告五个儿子每人每年200元,共同负担医疗费,并约定由谁支付1000元违约金;

二、苏 、苏 的书面证明,用以证明1998年至2002年给予200元,之后每年涨到280元;

三、医疗票据9张,总金额4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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