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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可以起诉部分子女吗,子女赡养老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15:00:05浏览110次

一、多子女赡养纠纷如何处理

(1)法律义务原则。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但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老幼病残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又拒绝扶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以父母赡养子女的义务为基础,二者相互对应,与分割密切相关,我国《婚姻法》第21条不仅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还规定“父母有赡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从小抛弃子女,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另外,父母对子女实施其他犯罪的,成年子女将失去赡养父母的义务,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3)调解原则。抚养费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原被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和血缘关系。纠纷的内容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还涉及更深层次的情感和心理复杂因素。当事人更感兴趣的是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伤害人民的感情,不撕破脸皮。调解成功后,社会效果往往更好。

(4)强化精神支持原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老年人不愁吃穿。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孩子能多和他们聊天,叙说他们的日常生活,交流他们的想法和感受,享受家庭的幸福。但由于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孩子与老人交谈交流的时间减少,老人的孤独感增强。这就要求孩子不仅要在物质上帮助老人,还要给老人精神上的安慰。作为孩子,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看望老人,给予精神上的关怀和帮助,生病时给予治疗,适当陪伴,不虐待或遗弃老人,不限制老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不侮辱或伤害老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赡养费纠纷管辖法院

在民事诉讼管辖权上,我国基本实行“原告为被告”的原则,即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也规定“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权。管辖权的选择是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拥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法律规定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几个追究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测试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婴、弃婴等杀婴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收养关系的确立,消除了被收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和继子女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及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能力负担的孙子女和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以上是关于如何处理多子女抚养费纠纷的相关问题。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的了解了关于如何处理多子女抚养纠纷的相关信息。的确,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了解如何处理多子女扶养纠纷,不仅可以明确各扶养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可以明确权益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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