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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卖地吗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16:03:02浏览98次

大法官观点

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这个村子的妇女嫁给了一个外国村子,但她们没有被分配到外国村子的土地。但村里按照村规民约收回土地,妇女起诉村委会。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这类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已婚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确实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这种情况下,村里划拨土地时,女方未结婚,所以在计算划拨土地面积时,也计入基数。如上所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民,而不是个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妇女嫁到村外后成为丈夫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女方享有原由婆家分割的土地权益,村里无法收回原承包土地。因为根据我国的土地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一旦被农民承包,“生后不增地,死后不减地”,村里在这种情况下收回已婚妇女的土地是错误的。但女方已婚,无权起诉村委会,人民法院可驳回此类案件。目前正在与全国妇联沟通,准备就此问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认定已婚妇女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摘自杜万华主编《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专家观点

1.保护妇女的承包权益,特别应当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确保农村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妇女有一份承包地

(一)在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已婚妇女所在的村庄应尽力解决土地承包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保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增加的土地或者承包人依法自愿归还的土地的,可以给予已婚妇女承包土地。没有上述土地的,因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况,依法对个体农民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小幅度调整时,应当将承包地分配给已婚妇女。如果当地既无剩余土地,又无小调整,但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已婚妇女原籍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这样做可以确保已婚妇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拥有承包土地。

(二)离婚、丧偶妇女仍居住在原居住地的,其取得的承包地由离婚、丧偶妇女继续承包,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如果不在原居住地居住,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力解决承包地问题。比如,在依法进行小调整的情况下,可以给离婚或丧偶的妇女承包土地。离婚、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离婚或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承包的土地。

(摘自胡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

2.农村土地承包中应当坚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农村地区应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划分责任田和配给田以及将土地承包出去时享有平等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妇女和男子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侵犯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中国农村土地承包不存在性别差异。作为合同工,农村妇女与男性合同工有相同的合同期限,不受结婚或离婚的影响。

(1)妇女平等参加农村土地承包

在发包过程中,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参与农村土地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妇女有权与作为农民首领的雇主签订合同,她们在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应与男子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规定不利于妇女的条款,不得对妇女部门施加任何附加义务,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妇女参与土地承包提出限制。雇主必须在责任领域和口粮领域的分工中平等对待男女,并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参与高质量谷物领域的分配。

(2)妇女出嫁后承包权益受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收回已婚妇女原有承包地的前提条件是已婚妇女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否则,收回已婚妇女承包的土地视为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女性结婚后,其合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立法机关注重结婚地点(原居住地)与结婚地点(新居住地)的衔接,防止两地互相推脱。这种“双重”保护制度针对性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落实对已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3)妇女离婚后承包权益受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还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住在原居住地或者不住在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妇女不再成为原家庭成员,其成员资格终止。如果仍住在原居住地,可以要求分割承包土地,可以个人经营承包土地(成为新户主),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户身份;不在原居住地居住,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这一规定与女性结婚后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制度是一致的。

(4)妇女丧偶后承包权益受保护

第《农村土地承包法》条第30款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居住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居住在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该条规定,妇女丧偶后,其原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因为实际上大多数家庭是由男性领导的,所以妇女守寡意味着家庭的负责人将会改变。丧偶妇女仍在原居住地居住的,可以以原家庭为单位继续经营承包地,可以依法变更为户主,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户身份;女方不在原居住地居住,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此规定与女性结婚离婚后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制度一致,不再赘述。

(5)妇女有权继承土地承包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的承包所得,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四条规定:“因个人承包取得的个人收入,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法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未取得承包收入的,

《继承法》第54条列举了发包人侵犯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七种行为,其中第七项内容为“依法剥夺和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用人单位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女性有依法对土地承包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与男性相同。

(节选自《农村土地承包法》,刘晶郑永生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

(6)妇女承包权受侵的救济措施

相关案例

本案要点:虽然女方再婚且户籍迁出原居住地,但作为原家庭成员,并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对原居住地取得的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不同家庭成员耕种女方家的承包地侵犯了她的权益,有权要求他人返还承包地。

案件号。(2014)边民中字第1907号

审判庭: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8月24日

1.妇女离婚又再婚,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对原居住地取得的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孙付荣、黄梦慧等与史克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本案要点:由于妇女婚后未在其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其婚姻未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任何变化,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未经已婚妇女同意,另一人补种承包地的,应当退还。

案件号。(2015)商民中字第89号

审判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24

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上诉人黄文科与被上诉人黄继刚、徐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其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离婚、丧偶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居住的,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侵犯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农村土地承包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 (2009修正)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异、丧偶为由,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权益。

已婚男子在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及其子女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5修正)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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