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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未尽赡养义务财产继承比例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3 21:00:05浏览136次

【案情回放】

与王某结婚,育有四子两女,长子彭谋权,次子彭谋贞,三子彭谋君,四子彭谋正,长女彭,二女彭谋平。关于父母的支持,经村委会调解后,2012年签署了一份支持协议,该协议确定六名儿童将得到轮班支持。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因没空委托彭某某照顾彭某某、王某某,每人每月付给彭某某400元。彭某权同意支持他倒班,但因为没有家庭财产协议,他没有签协议。彭谋真等人向彭谋平交钱后,现牟鹏、王某由彭谋平照顾,彭谋权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原告牟鹏、王某向法院起诉其长子彭某某,请求法院判决彭某某履行扶养义务。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彭某某坚持认为自己不履行赡养义务是有原因的。他的父母在分配他家的房产和金银时不公平,把自己的一份给了其他孩子。家庭财产得不到多少,就不应该履行赡养义务,其他五个孩子应该赡养父母。

【法官释法】

根据《婚姻法》,父母有抚养教育妇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继承和扶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现实中很多子女认为两者关系密切,误认为继承财产多,扶养义务重,继承财产少,扶养义务轻。但在法律上,它们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继承是一种权利,法律允许享有或放弃权利;支持是义务,是必须承担的责任。不承担义务,就要追究责任。与子女扶养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是要求父母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而不是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因此,被告对扶养义务的抗辩是没有根据的,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不因财产分配不均而减轻或免除。被告被判处每月向原告彭、王支付赡养费400元,并承担两名原告的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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