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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亲生父母赡养,继子女成年有赡养义务吗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10:15:02浏览99次

(一)基本情况

原告与朱于1986年登记结婚,朱再婚。1987年,朱带着(1975年6月8日出生)、徐冰(1978年2月10日出生)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临沂市莒南县文端镇大草岭后村。1990年5月13日,和朱生了一个儿子,被告许仪于1991年离家工作,被告徐冰于1993年离家工作。2012年2月,朱去世。原告陈某因为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生活艰难。由于三名被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某向法院提出治疗上诉。

(2)判断结果

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继父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其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致的。被告、徐冰长期与母亲朱、原告共同生活,受原告抚养教育,与原告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有赡养原告的义务。现原告患病,生活困难,三被告均为有赡养能力的成年人。原告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原告的赡养费标准应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公布的当地农民年平均生活支出为准。考虑到被告许仪、徐冰与原告陈某的生活时间、情感因素及两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被告许仪、徐冰承担的抚养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被告陈嘉是原告陈某的亲生儿子,有赡养原告陈某的义务,根据原告的请求,自愿按照每年36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经法院确认。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陈嘉自2014年起每年6月1日前向原告陈某支付抚养费3600元。自2014年起,被告许仪、徐冰已于每年6月1日前向原告陈某支付年度抚养费1500元。

(3)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养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赡养继父母的问题则更加复杂。目前,农村地区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许多关系,这种关系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性质,运用相关法律全面调整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要加大在农村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真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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