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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5 14:42:02浏览55次

【规则要旨】

子女为赡养父母而达成的免除子女赡养父母一方义务的协议应被视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重新界定子女扶养义务份额时,可以酌情减少子女在经济扶养义务中为父母一方多尽扶养义务的份额。

【实务解析】

(1)赡养义务是被赡养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依附于支持者的,不可转移,是一种身份义务。扶养协议是子女对扶养义务的实际履行所作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的赡养义务债务属于赡养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对被赡养人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子女之间订立了抚养协议,父母仍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不同的抚养义务。

(2)子女之间分别扶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即单独扶养协议,实质上免除了子女扶养一方父母的义务,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扶养所有子女的义务,是无效协议,无效。至于协议无效后子女的有偿扶养财产的处理,由于扶养义务的法定性、不可转让性和特殊身份属性,不存在依据《合同法》第58条返还原父母扶养财产的问题。

(3)在法院宣布抚养协议无效后,重新确定子女抚养义务的份额。如上所述,赡养协议被认定无效,不存在返还老年人领取赡养的财产的问题,但赡养义务的再分配应考虑赡养义务的平衡。我国法律只是一般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对实际履行份额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抚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子女之间的经济状况没有很大差异,我国法院往往会裁定子女平等承担抚养义务。当单独抚养协议无效时,如果子女一方对父母一方有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在重新界定抚养义务时应考虑经济负担的划分。关于扶养义务中的财产义务,应参照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子女所支付的财产数额,酌情减少其份额,以尽可能保持子女扶养义务的平衡。

【案例索引】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字第1090号《陈与赡养费纠纷案》,见《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无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编),2014年第12期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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