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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吗

来源: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5-19 15:45:03浏览71次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中的伤亡是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是赔偿项目之一。我相信每个人或多或少都知道这件事。今天五六懂法网编辑为你收集了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赔偿的内容,欢迎阅读。

一、

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强制交通保险的保险限额仅为12.2万元,而这12万元中还有1万元的医疗费用和2000元的财产损失限额、伤残或死亡赔偿限额、精神痛苦和工资损失等。只有11万元。因此,如果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较高,11万元显然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单独支付。然而,目前的商业第三方保险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这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在强制保险中没有得到补偿,就会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强制保险中无法得到补偿,在商业保险中无法得到补偿。

实际上,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一些国家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强制保险,以优先赔偿,而另一些国家则将其他残疾赔偿判给商业第三方保险,从而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然而,也有法院在强制保险中优先考虑残疾保险赔偿。如果有余额,将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没有平衡,精神损害赔偿将判给肇事者,这将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考虑到上述情况,**高人民法院在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塔字第25号的答复中明确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总额大于强制保险的赔偿总额:将这部分权利赋予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先在强制保险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受害者不选择,法院可以裁决。

二、车祸精神损失费由谁赔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的权利。

侵犯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在审批实践中,地方法院在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时遇到了一定的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全国各地的法院根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制定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

(二)因残疾原因,应当给予残疾补偿的;

(3)精神痛苦的赔偿应支付给侵犯人身且未造成死亡或残疾的人。

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严重精神损害,慰问金的赔偿金额分为五个等级: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于一般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

(三)侵权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因为各方的经济条件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各地区不一致。因此,迄今为止,数额的确定只能基于上述因素,即法官的主观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是不一致的,这是由法官的主观判断决定的。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没有明确的参照标准。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五六懂法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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