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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有精神损害赔偿吗,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问题

来源: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3 10:00:04浏览120次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确定赔偿的范围、责任和数额。下面,五六懂法网边肖向您详细介绍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事项。

 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中国第《民法通则》号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侵权人应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动责任,生命权和健康权也包括在受保护的人身权利中。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2001年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19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当事人可以相应提起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3月10日生效的《**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利的侵犯……”。

第四条规定:“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看出,在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情况下,精神损害索赔的范围应限于个人残疾(不包括不符合残疾评估标准的轻伤)、死亡、妇女流产以及具有象征性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他应当承担何种事故责任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四种类型: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另一条第45款规定:“当事人违反规定,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为道路交通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处理案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即双方当事人平等分担事故损失的责任。笔者称之为“公平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为五种责任。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基于过错行为的存在。例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和法人因其过错侵犯国家或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或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根据其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限额也应是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然而,并非所有应对事故负责的侵权人都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这两种责任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结果,或者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了很大的作用。相反,受害人不应该对事故负责,或者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着很小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负责

2.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该对事故承担相同或次要的责任。可以得出结论,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侵权行为等同于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什么影响。相反,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违章行为相当于侵权人的违章行为,或者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也成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当时,受害人本人也是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向对方赔偿事故损失或被对方起诉。因此,受害人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3.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事故的“公平责任”。这是因为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故是哪一方造成的。因此,根据法律,民事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当时,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过错原则不能用来确定哪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由于公平责任是当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可归责性责任时,法官根据公平的法律概念决定的一种责任,公平责任本身只是分担损失的救济责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适用于公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无权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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