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5-19 19:36:04浏览56次
**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发布《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后一种解释发布之前,法院将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视为精神赔偿。理论基础是生命是无价的,给予的补偿具有抚慰的性质。后一种解释再次得到确认: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都是物质财产损失。因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死亡和伤残赔偿被明确确定为物质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种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和依照第十八条**款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明确定义死亡和残疾为物质损失,即财产损失的基础。
根据法律原则,后一种解释应优于前一种解释,后一种解释应优于前一种解释。结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终第三十六条规定:“本解释发布实施前已生效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结论:交通事故会导致人员伤亡。受伤或死亡赔偿后,可以同时要求精神痛苦赔偿。唯一的例外是在刑事案件中,造成伤害、死亡的,只赔偿物质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