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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残疾鉴定标准,交通事故后,我是否可以获得不构成残疾的精神赔偿?

来源: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5-19 20:36:03浏览1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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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李某是公共汽车公司的司机。2006年3月3日,李某在出差途中乘坐电瓶车时被一辆私家车撞倒受伤,导致右脚踝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他住院17天,出院后根据医生的建议休息了三个月。与此同时,李的家人发现李经常一个人在发呆,有时会莫名其妙的紧张,所以他们赶紧去医院治疗。医生诊断李因车祸休克而有点抑郁,需要慢慢康复。此外,李的右脚骨折没有以前那么严重了。因此,李申请伤残鉴定,但鉴定结论为李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由于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在接下来的赔偿问题上,双方有相当大的分歧。由于李某当时无法正常工作,医生也要求他继续休息。结果,李某损失的时间延长,损失的工作费用增加。鉴于李某的精神状况,李某要求责任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6年底,李逐一将私家车司机、私家车车主和汽车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8000元。

[试验结果]

在审判期间,三名被告提出,李某的拖延时间太长,对他的评估不构成残疾。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之类的争论。李某及其律师认为,根据李某的实际受伤情况和车祸惊吓造成的精神恐惧后果,结合医生的诊断和要求休息的病假证明,李某对损失时间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李某所受的伤害及其自身驾驶工作的特殊性,李某目前无法正常工作。李某还提供了医院的病假证明,法院承认了损失的时间,并支持损失时间费的主张。同时,法院认为,李某在车祸中受到惊吓,虽然这并不构成残疾,但他情绪低落的事实客观上对他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法院自行决定,被告应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律师的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是否不构成残疾,是否可以获得精神赔偿。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受到伤害,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属于要求人身伤害的原告。目前,我国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以省为基础的。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地方法规。然而,在江苏省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痛苦的赔偿通常基于受害者的残疾程度,如果不构成残疾,一般不予支持。然而,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构成残疾,就不能有情感安慰费。

本案的受害人李某在一次车祸中受到惊吓,导致轻微的遗弃和抑郁。同时,李某还从事驾驶工作。这种精神状态无法正常工作,他今后是否还能继续从事驾驶工作还不得而知。应该说,对李某造成的损害是比较严重的。法院裁定被告对精神痛苦的赔偿是合法的。

作者:江苏南京中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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