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2 17:09:02浏览138次
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强制交通保险的保险限额仅为12.2万元,这12万元中有1万元的医疗费用和2000元的财产损失限额、伤残或死亡赔偿限额、精神痛苦和工资损失等。只有11万元。因此,如果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较高,11万元显然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单独支付。然而,目前的商业第三方保险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这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在强制保险中没有得到补偿,就会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强制保险中无法得到补偿,在商业保险中无法得到补偿。
实际上,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
考虑到上述情况,**高人民法院在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塔字第25号的答复中明确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总额大于强制保险的赔偿总额:将这部分权利赋予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先在强制保险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受害者不选择,法院可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