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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有精神损害赔偿吗,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问题

来源: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3 10:00:04浏览120次

基于上述三种情况,只有当事故责任人(侵权人)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受害人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赔偿金额都不应过高,但当事人在起诉时往往会提出几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以及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司法解释的实施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也赋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定义如何计算赔偿金额,是否有**高或**低限额等问题,这实际上增加了处理的难度。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是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根据主观直觉或假设做出自由裁量的决定。虽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的标准案件差异很大,但法官应结合事故后果、责任程度(包括过错程度)和赔偿能力做出判断。前者容易掌握事故后果和责任程度。后者的赔偿能力、谁负责举证以及如何确定很难掌握,此时,一审法官自由裁量做出的判决结果也很容易被二审法官自由裁量所取代。

精神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应以侵权人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为依据:

(1)对受害人的残疾,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可按残疾程度计算,一级按100%,二级按10%,依此类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50%应予以计算和补偿。

(2)受害人死亡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死亡赔偿标准的50%。

(3)对受害者流产和给受害者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要根据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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