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4:56浏览99次
遗嘱是指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生前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处置其个人财产,并在死后生效。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合法:
1.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22条和《若干意见》第41条,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立遗嘱人可测试性的确定应以立遗嘱人立遗嘱为基础。
2.立遗嘱人立的遗嘱必须真实,立遗嘱人在无意识状态下立的遗嘱也应视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在无意识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视为无效”,因为此时立遗嘱人已不能表达真实意思。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清醒,立遗嘱人立遗嘱的时间也应优先。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张先生的遗嘱没有时间立遗嘱,因此无法判断立遗嘱的时间,也无法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意识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体合法:
1.遗嘱处置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合法个人财产。遗产的范围限于死者生前拥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公民只有在立遗嘱时才有权处置其合法财产。如果财产不属于个人,它将是无效的。《继承法》第26条规定,"如果遗产属于家庭的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他人的财产应首先分割。
2.本案中,被继承人张与李月为夫妻。他们于1940年结婚,他们的妻子李月于1992年8月3日去世。至于属于李月的那部分遗产,在李月死后,所有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他们应被视为接受了遗产。根据《民法通则》第177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未分割的,为共同所有"。因此,被告的母亲李月留下的财产应属于法定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死者显然处理了他妻子在遗嘱中分享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处置了不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遗嘱将部分或完全无效。
(3)内容合法:
遗嘱是指在立遗嘱人生前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处理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立的遗嘱含糊不清,不符合国家法律。如果被继承人将东直门11号房产作为被继承人的“故居”并保存下来以供后人纪念,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进入。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法律。遗嘱人对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因为被继承人没有处分财产,对财产的处理违反了我国法律。
2.东风李23楼601房产协议不明确,“该房屋产权仍为公有”含义不明确。房地产“是给保姆刘谋的,因为她没有工作也没有房间”。
3.遗嘱中对存款和书画的处置也不明确,如“存款属于集体,任何人不得分赃”。“不得出售资金和挪用公款”是被继承人所作的陈述,并没有涉及到财产处置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产权分割问题。被继承人对财产的处置没有明确的要求
根据《继承法》第27条,"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和未经遗嘱处理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4)法律形式:
遗嘱可以自己写,代表他人写,录音,口头,公证和其他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