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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力,直接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4:58浏览131次

遗嘱有多种形式,如自拟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口头遗嘱等。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遗嘱在生效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当遗嘱直接打印时,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以下网页供您详细分析。直接打印的遗嘱合法吗?

印刷遗嘱的法律效力应该通过与书面遗嘱进行比较来确定。

1、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遗嘱人亲自印制了它,或者可以证明它是代表他人印制的,则它应被普遍承认为书面遗嘱。此时,必须满足代表他人书写遗嘱的条件。

2.如果声称是立遗嘱人自己打的,即使立遗嘱人的签名在上面,打出来的遗嘱被承认的可能性也不高。

基本事实:

张出生于1919年,有两个儿子,一个叫张,一个叫张。2001年失去配偶,因病去世,与张嘉同住两年,主要由张仪负责照顾和护理。2005年以后,张基本上不能照顾自己了。张于2012年底去世,他留下的遗产是个人财产。该房屋原价由张毅支付,市场价格约为10万元。张甲与张乙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提供了2010年3月20日由立遗嘱人张签名、证人李、签名的打印遗嘱。其主要内容是:张家因照顾张而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并从其遗产中扣除6万元以补偿张家。原告称,他推着轮椅将父亲从被告家推到印刷部,在同一天打印了遗嘱,然后一起回家。李某和见证了父亲的签字确认过程。李某作证说,当他到达原告家时,遗嘱已经打印出来了。陈某向张某宣读遗嘱内容后,张某点头同意并签字。此外,张于1991年在遗嘱中指定被告张仪为该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的打印遗嘱是一份自拟遗嘱,内容真实,时间较晚,因此决定根据打印遗嘱分割遗产。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的印刷遗嘱是一份书面遗嘱,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要素而无效,因此改变了判决,并根据1991年的书面遗嘱分配了所涉及的财产。

律师不同意: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所涉书面遗嘱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在审判过程中,有明显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打印遗嘱虽然不是张本人所写,但由于张在立遗嘱时已年逾91岁,所以很难亲自书写。在现代社会中,书面文件由自己打印和签名或者指纹被隐藏是一种常见的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打印遗嘱,经张签字后,视为张的自拟遗嘱。张在遗嘱上签字确认的过程,有两位律师在场见证,证明该遗嘱是张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书面遗嘱应被视为自写遗嘱并有效,这可以排除1991年以前的自写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遗嘱的法律性质和种类,应考虑继承法相关条款的立法初衷,合理解释相关条款,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书写工具,电子印刷系统本质上与传统书写工具相同。然而,在确定要印刷的遗嘱的具体类型时,有必要检查立遗嘱人对书面遗嘱的形成和固定是否拥有控制权或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印刷遗嘱在外观上比书面遗嘱更符合书面遗嘱。但是,由于缺乏关键的正式要素,无法通过证据加以弥补,也无法有效证明基本要素和实质性要素,书面遗嘱应被视为无效。

第三种观点是,这种情况下的印刷遗嘱不属于法定书面遗嘱或自写遗嘱,而是其他非打字的遗嘱,而自写遗嘱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但其效力水平明显低于法定遗嘱。在这种情况下,1991年的“笔”写遗嘱是一个法定的自写遗嘱,其内容是真实和合法的。然而,2010年的印刷遗嘱是非法的。相比之下,应适用法定遗嘱优先原则,1991年的自写遗嘱应继续有效。因此,不再考虑2010年印刷遗嘱的后优先权和组成要求是否完整,印刷遗嘱被视为无效。

法官回答说:

印刷遗嘱的法律效力应该通过与书面遗嘱进行比较来确定。

遗嘱是完全自由的立遗嘱人在其有生之年合法处置自己的财产和其他事务的法律行为,在他死后生效。由于遗嘱的特殊性和证明的难度,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即基本要件——在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有遗嘱的自由;实质性要求——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要求——遗嘱满足基本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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