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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书写遗嘱,如何书写遗嘱才算有效呢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5:20浏览103次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人会在晚年提前分配财产。然而,由于子女人数众多,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在死后写遗嘱分割财产,担心不平等的分配会影响家庭关系,甚至影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但是写遗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长期以来的愿望没有实现,而且孩子也可能去法院。证人对证词很挑剔

王某和马某有三个儿子,王甲、王毅和王冰。2008年5月4日,马某的那代患中风的王某代表他写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如下:王某去世后,王甲和王乙各继承了一半的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马某和立遗嘱人王某代表他在遗嘱上签字。2009年12月11日,王某因病去世,马某于2010年2月8日因病去世。随后,王甲、王毅、王冰因房屋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王甲和王毅根据遗嘱要求继承这所房子。王冰认为遗嘱内容不真实,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最后,法院判决王冰的诉讼胜诉,并根据法定继承分割了房屋所有权。

法官说:

王让马代王甲、王乙写遗嘱,但他们没有写。难道是因为法律没有赋予王这样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置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给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所有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处置自己的财产。王某的目的无法实现。问题在于他的遗嘱。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遗嘱形式在法律上被称为代表他人书写的遗嘱。为了生效,代表他人写的遗嘱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要求。《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表立遗嘱人书写的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代表立遗嘱人书写,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并应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这一条款的细目有几个含义。首先,必须有至少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个是立遗嘱人,另外两个是证人。 第二,写遗嘱的时间应该写得清楚,时间要素应该包括年、月和日。 第三,委托书上必须至少有三个签名(立遗嘱人、代理人和其他证人)。比较分析表明,马遗嘱上只有两个署名代表王。本遗嘱代表王书写,不符合代表马书写的遗嘱的效力要求。因此,法院裁定遗嘱无效。

但是,如果当时在场的王甲或王毅没有在另一个人的名字上签字,委托书就没有效力上的缺陷?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为严格来说,马、王甲、王毅不具备法定证人资格。《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马、王甲、王毅均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代表本书见证遗嘱的订立。

说到这里,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除了近亲之外,所有人都可以作为他人遗嘱的见证人。但是这个结论也不完全符合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管理合伙人也应被视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显然,仍有一些人与不能作证的继承人有特殊关系。如果他们被选为证人,遗嘱将被接受

最后,我想为代表立遗嘱人写遗嘱提一些建议。首先,代表立遗嘱人的遗嘱内容应完整,特别是遗嘱的时间和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的签名,不得遗漏。 第二,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人。一般来说,除了那些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可以选择在场见证。

第三,可以邀请律师或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协助起草遗嘱。

公证遗嘱是最安全的形式。

叶和张是夫妻,都上了年纪。他们有三个孩子,叶甲、叶乙和叶丙,他们的孩子对老人很孝顺。2009年,叶卧病在床,他的三个孩子很好地照顾老人,并有一个和谐的关系。经过讨论,父母决定通过遗嘱处置他们的财产,以防止他们的孩子在死后为他们的财产而争吵。然而,父母不知道哪些孩子应该得到这笔财产。因为他们拿不定主意,这两个老人一个接一个地立了三个遗嘱,第一个是录音遗嘱。老人邀请两位老朋友来见证他们,并立了遗嘱。 第二份是经过公证的遗嘱,由两位老人在公证处亲自处理。 第三份自写的遗嘱是两位老人自己写的,上面签有他们的名字和日期。三份遗嘱先后将财产继承权分别归属叶甲、叶乙和叶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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