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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书写遗嘱,如何书写遗嘱才算有效呢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5:20浏览103次

2013年,两个老人相继去世,三份遗嘱浮出水面。然而,这三个孩子在谁应该继承财产的问题上意见不一。最后,该案被提交法院,人民法院裁定,经公证的遗嘱合法有效,财产由叶仪继承。

法官说:

三份遗嘱的效力应该如何确定?根据一般社会观念,最后遗嘱是父母的最后遗嘱,财产应由叶冰继承。但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不一样的,经公证的遗嘱被认为是最有效的。

本案涉及三种遗嘱形式:记录遗嘱、公证遗嘱和自写遗嘱。从判决结果来看,公证遗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记录的遗嘱和自己写的遗嘱真的没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应该说,两位老人对遗嘱成立的条件都很清楚,遗嘱的效力在法律上也没有瑕疵。《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遗嘱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从这个角度来看,两位老人自己写的遗嘱在有效性上没有缺陷。

既然三份遗嘱在效力上都没有缺陷,为什么法院要确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遗嘱人不能改变他遗嘱的内容吗?

当然,遗嘱人可以变更和撤销自己的遗嘱,这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继承法》也确认了这一点,该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改变其遗嘱。有几份遗嘱。如有冲突,以最后的意愿为准。”根据这一逻辑,第三份自拟遗嘱应该有效,但法院裁定第二份遗嘱有效。有什么问题吗?

关键在于不同遗嘱效力的不同,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规定:“经公证的遗嘱,如果是自己写的、他人代写的、录音或口述的,不得撤销或更改。”显然,第三份自拟遗嘱不能起到撤销公证遗嘱的作用。

在这里,我想提出一些立遗嘱的建议。首先,在制定不同形式的遗嘱时,要注意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不能遗漏,否则遗嘱难以生效。 第二,要改变遗嘱的内容,我们还必须遵守法律,并依法改变它。 第三,如果你不太熟悉立遗嘱的法律规则,你可以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以免担心。

口头遗嘱应受到保护,以免无效。

崔已经70多岁了,早年丧偶,三个孩子都是在艰苦的劳动中长大的。崔佳、崔屹和崔冰对他们的孩子很孝顺,并很好地照顾老人。熟料,有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崔突发脑出血,只有小儿子在场。老人生病后,崔炳发立即叫了救护车。当他上了救护车时,老人的头脑仍然很清醒。他看到崔冰和他在一起,想到了他小儿子的艰难生活。他对儿子说,“爸爸这次可能做不到。我会把我的房子给你,让两个医生给我们一个证人。”看到老人的情况,两位医生也同意了。当老人看到医生点头时,他慢慢地闭上了眼睛。然而,吉祥的人有他们自己的自然外观。崔及时抢救成功脱险,半个月后出院休养。老人的身体正在慢慢好转,但遗嘱再也没有被提起过。

六年后,老人去世了。由于继承了房地产,三个孩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和张按照遗嘱继承了遗产,并请两位医生出庭作证。崔佳和崔屹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最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

法官说:

在这种情况下,崔在紧急情况下立的遗嘱在法律上被称为口头遗嘱。其规则载于《继承法》第17条第5款:“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作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根据该法,崔某的口头遗嘱似乎没有瑕疵,但为什么人民法院没有根据崔冰的主张,裁定崔冰拥有该房屋?

事实上,崔某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紧急情况下)和法定构成要件(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那么,为什么人民法院不按照他的意愿作出判决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在《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后半部分找到:“紧急情况解除后,如果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记录的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条规则可以用更简单的方式表达,也就是说,我们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口头遗嘱。如果危急情况得到缓解,遗嘱可以以其他形式订立,那么口头遗嘱自然会变得无效,就像从未订立过一样。

本案中,崔某的口头遗嘱在订立时有效。然而,当崔病愈出院时,他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

说到这里,我想就口头遗嘱提几点建议。首先,口头遗嘱只适用于紧急情况。一旦紧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自然会失效。因此,在使用时要小心,尤其是在日常生活中。 第二,如果你需要做口头遗嘱,你必须找到合格的证人。 第三,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以代替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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