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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前后多份遗嘱的认定及处理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6:11浏览67次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遗嘱人在生前就已经立下了几份遗嘱来处理他们的遗产,而且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在他们死后,继承人应该如何处理遗产将成为继承人之间争论的焦点。如果无法确定每份遗嘱的有效性,遗产将不予处置。那么如何确定每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让我们用网络编辑器来看看它。前、后一批遗嘱的认定和处理

首先,有必要逐个检查每份遗嘱,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和有效。

其次,在多重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有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四种遗嘱。但是,如果存在多个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最后立的遗嘱是准确的,也就是说,这四份遗嘱在效力上是等同的。

[Case](这里的名字是假名)

赵谋平从小双腿残疾,多年未婚。他住在他哥哥赵志和他妻子的隔壁。1982年,赵收养了一个7岁的流浪儿,名叫刘,1998年与李结婚。1999年,赵谋平患脑血栓。在去医院的路上,赵谋平在三名急救人员和刘谋面前明确表示,他的全部遗产三分之一由哥哥赵志继承,三分之二由养子刘谋继承。经过医务人员的抢救,尽管他救了自己的命,但最终还是因为重病瘫痪了。自从瘫痪后,刘和他的妻子经常忽略赵,由的一对夫妇照顾赵的生活。为了表达对兄弟和妻子的感激之情,赵谋平在2001年立了一份自写的遗嘱,在遗嘱中他写道,在他死后,他名下的所有财产将由他在赵志的兄弟和妻子继承。赵谋平在遗嘱上签字盖章,但没有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2004年9月,赵谋平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在处理赵谋平的房产时,赵志和刘谋的一对夫妇有分歧。赵志的一对夫妇起诉法院,要求法院根据赵谋平2001年自己写的遗嘱继承赵谋平的全部遗产。然而,法院最终认定赵谋平的口头遗嘱和自拟遗嘱无效。因此,认定该案按法定继承处理,赵谋平的遗产由一级法定继承人刘谋继承。但是,考虑到在赵生前承担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应该给他一定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赵谋平立了两份遗嘱,一份是口头的,另一份是书面的。为什么这两份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裁定无效。中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由遗嘱人做出。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赵谋平在生命危险时立了口头遗嘱,这是符合法律的。但是,赵谋平在他的生命脱离危险之后,没有以书面或记录的形式对口头遗嘱的内容作出新的遗嘱,因此口头遗嘱无效。至于自拟遗嘱,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和签署遗嘱,并且必须同时注明年、月和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赵谋平的自拟遗嘱是被继承人亲手写的,但这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基本要素是完整的,但没有表明立遗嘱的时间,因此遗嘱的形式要素是有缺陷的。根据法律,自拟遗嘱无效。

[案例]两个遗嘱之间的“碰撞”对未记录的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名字是假名)

81岁的王琨去世后留下了一栋商品房和2.6万元的积蓄,引发了两代人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这位老人14岁的孙子王某,在父母的代理下,带着两个40多岁的姑姑和王辉上了法庭。抱怨的根源是老人留下了两份不同的遗嘱。今年秋天,江西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一份遗嘱无效,因为没有人见证。根据原遗嘱,王琨的遗产和银行存款均归受赠人王某所有。

王琨生前是太和县一家医院的退休医生。他有两个女人和一个男人,两个人都有家庭,都和老人分开住。200倍的秋天,老人生病住院了。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老人亲手写了一份遗嘱:"我死后,我的房屋和财产将归我的孙子王某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两个月后,老人的病情恶化,他再次住院。这位老人由他的两个女儿照顾。200倍年初,老人让他的女儿王写第二份遗嘱:“我死后,房子和财产将由三个孩子平分。”老人签了名,并于当晚去世。

三天后,原告王的父母与第二被告就如何分配老人留下的88平方米商品房和2.6万元银行存款发生纠纷。 第二名被告更换了房子的门锁,并报告丢失了老人的存款证明。原告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原告的父母坚持按照老人的第一份遗嘱,将全部遗产归受赠人王某所有。 第二被告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根据最后的遗嘱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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