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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前后多份遗嘱的认定及处理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6:11浏览67次

为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质,两名被告还申请保姆范女士和同一名病人林先生出庭作证。

两个证人都证明老王曼昆确实说过,在他死后,他的房子和财产由他的三个孩子平等享有,但在写遗嘱时他们不在场。

兄弟姐妹、姑姑和侄子们上了法庭,使得那些血浓于水的亲戚变成了陌生人。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但争议双方都没有让步。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已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然而,尽管王琨代表老年人写的第二份遗嘱是由老年人签署的,但根据法律,代表老年人写的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必须代表老年人写,注明年月日,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署。然而,遗嘱是由遗嘱的继承人王启代书写的,缺少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正式要求,其中一人代表遗嘱行事。因此,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这位老人的第一份自写遗嘱称,他将把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孙辈,这符合继承法的遗赠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通过比较几种有效的遗嘱,我们将决定如何依法分割遗产。

[Case](这里的名字是假名)

刘一顺的妻子很早就去世了。她有一个儿子刘二和一个女儿刘。她的两个孩子经常照顾刘一顺的生活。刘穆顺在1999年立下自己的遗嘱,死后将所有财产平均分配给他的儿子和女儿。200年,刘患癌症后,刘二少不照顾刘。相反,刘总是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澡和做饭。刘穆顺觉得刘谋为他付出了太多,他应该有更多的财产。于是,他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书,明确表示刘继承了家中除电视机以外的所有其他财产,电视机在他死后归刘二所有。刘二得知此事后,再也没有来过他家。他无视刘的来访,怒视着刘。200倍的夏天,他病危,住院治疗。刘二从没去看过他。临死前,刘顺在医生和护士面前说,他所有的遗产都归刘所有。刘一顺去世后,刘二因其遗产与刘一顺发生冲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刘一顺的遗产。最后,法院裁定刘谋继承了除电视机之外的其余财产。

本案中的三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是有效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立了几份遗嘱。如有冲突,以最后的意愿为准。但与此同时,也规定不得更改或撤销自拟、代写、录音和口头遗嘱。也就是说,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本案中,在被继承人刘牟顺所立的三份遗嘱中,以公证遗嘱为准,而非最终的口头遗嘱,因为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后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因此,刘不能主张执行最后的遗嘱。但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则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因此,在多重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有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但是,如果存在多个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最后立的遗嘱是准确的,也就是说,这四份遗嘱在效力上是等同的。

[案例]两个遗嘱引起了关于祖传家族和最后有效遗嘱的争议(本案例中的姓名为化名)

一位老人在南浔生病后,为他再婚的妻子吴太太和儿子李先生立了遗嘱。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老人在两个遗嘱中对两个祖屋作了两个相反的处置。因此,在老人去世后,吴太太和李先生开始了对祖屋的遗嘱继承诉讼。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家祖屋归李先生所有,但其中一家吴老太可以使用到她去世,李先生将为吴老太再负担一套出租房的租金。

吴老太太和老李是再婚夫妻。由于各种原因,李老对儿子的照顾比前妻少。因此,父亲和儿子彼此疏远,平日很少交流。200年,体弱多病的老李亲手写了一份遗嘱,她所有的财产将由吴老太太独自继承。

200年,李老因病情恶化住进了医院。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李先生到医院看望了父亲,并参加了治疗。李老给两个朋友和一个亲戚打了电话,请他们代他写另一份遗嘱,并决定把这两栋祖屋留给他的儿子。在李老之后一百年,吴太太和李先生为了两个祖屋的继承问题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吴女士和李先生是李老遗嘱的第一继承人,双方均有权继承李老的遗产。然而,李老在死前立了遗嘱,所以他应该根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至于两种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其遗嘱。如果有几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这两个祖屋应该属于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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