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6:14浏览131次
关于办理台湾继承公证的地点,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网站编辑已经为你编辑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信息。如果您想了解现行法律中关于办理台湾相关继承公证地点的特别规定,请跟随编者查看,立即为您解答,并跟随网站编者的步伐一起往下看。一、申办台湾遗产公证
我们通常把与台湾有关的继承公证称为两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台湾同胞; 第二是台湾的遗产。考虑到涉台公证的特殊性,大陆司法部门规定,公民申请涉台公证适用大陆的继承规则,但主要遗产在台湾的,可以由申请人住所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受理。
二。台湾遗产相关公证书的分类
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大陆办理与台湾有关的继承手续。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如亲属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公证书、无遗嘱司法公证书等。在台湾,主要由当事人在办理继承手续时使用。遗产在内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申请人应当在内地办理遗产公证书。如果遗产在台湾,将涉及台湾当地法律的适用。内地公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的亲属、婚姻、委托公证书。其中,继承台湾遗产的授权委托书是按照台湾的通用格式出具的。
三、申办台湾遗产应提交的公证材料
申请涉台遗产公证的继承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台湾当局出具的委托公证书需提交他人办理;
2.台湾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户籍的全部复印件;
3.死者及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死者死亡的医院出具,并有台湾当地公证处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的公证证明。
4.房地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记名股票等。
5.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部门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根据记录出具,证明范围限于法定继承人。
6.被继承人立的遗嘱(适用于遗嘱继承)
7.其他材料:如遗嘱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等。
上述材料已由公证员审核。申请人应当配合公证员做好谈话记录。公证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继承关系合法的,公证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并出具公证书。
四.相关法律规定
立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遗嘱处分其在台湾的遗产,且遗嘱受益人在大陆的,公证处可以根据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对其身份证明和财产证明进行公证
(2)自拟或委托遗嘱:声明需要公证。在大陆的见证人或遗嘱人的亲属将出具一份声明,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本人在死前立下的最后一份遗嘱。然后进行遗嘱人身份公证和委托公证。如果死者在台湾去世后没有人继承遗产,或者不清楚是否有继承人,台湾当地司法部门通常会选择一名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