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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嘱,日记取代自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08:10:03浏览123次

引言:中国继承法规定,自拟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日记中只提及死者死后遗产如何分配的信息,这是否能反映死者生前财产处理的真正意义?日记能代替自写的遗嘱吗?

案例:意外死亡,无遗嘱者的生活日记可以作为自写遗嘱吗

小王的母亲赵大姐因病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然而,如何处理好这两所房子的遗产却成为王与赵之间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赵大姐的父母去世后,他的妹妹阿芬和其他人选择了诉诸法律。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学裁定,赵大姐的日记和信件中多次提到,他“想把遗产留给他的独生女小王”,以此作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因此驳回了阿芬等人的申请。

“我母亲明确表示,这两套房子是我的,这在她手写的日记和信件中多次提到。”在法庭上,小王丽作证说,他母亲在世时对其遗产的处置有明确的意见。阿芬和其他三个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他们认为赵大姐只感觉到了,日记和信件中的陈述不符合遗嘱形式,不能计算在内。

首先:日记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

原审法院认为,日记和信件的形式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赵大姐在医院清醒时没有留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这两栋房子各占赵大姐遗产的一半,因此老王、小王和赵大姐的父母各继承四分之一。在分割遗产之前,赵大姐的父母去世,他们的权利转移给了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即赵大姐的三个姐妹阿芬和王代位继承。考虑到目前的住房情况,法院裁定该房屋归王的父亲和女儿所有,小王向阿芬和其他三人各支付了14.5万元。得到一审判决的小王拒绝接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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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例子:日记反映了死者的真实意思,应该优先于合法继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大姐生前写的日记和信件,多次涉及她死后个人财产的处理。“虽然赵大姐的日记和信件与她本人遗嘱的形式要求略有不同,但这些证据能够充分反映出死者生前处置其财产的真实含义,即将其个人财产留给其独生女小王,这一点应该得到尊重。

合议庭认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继承遗嘱财产是适当的。在此基础上,合议庭改判为:人,老王和小王各享有一半的财产权。

网络小编辑的观点:

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立遗嘱人生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置立遗嘱人的财产或其他职务,并在立遗嘱人去世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遗嘱包括以下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写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立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的遗嘱,立遗嘱人必须有权处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在这种情况下,在日记中对死者身后财产的处置是否需要重点检查,是遗嘱是否符合自写遗嘱的形式要求。由于遗嘱是对其背后财产的主要处置,涉及所有相关方的重大利益,法律要求对遗嘱有更严格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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