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6 20:05:01浏览62次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有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写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每种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遗嘱的形式,只要求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受法律保护。那么,如何确定前后所立的几份遗嘱的效力呢?网站编辑带给你以下知识。前后立了许多遗嘱,如何确定其有效性?
在多个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有经公证的遗嘱,则以经公证的遗嘱为准,经公证的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但是,如果存在多个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最后立的遗嘱是准确的,也就是说,这四份遗嘱在效力上是等同的。
1.应对每份遗嘱进行单独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和有效。
案例:
陈某平从小双腿残疾,靠缝补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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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规定,在他死后,他名下的所有财产将由他的兄弟陈某和他的妻子继承。平在遗嘱上签字并盖章,但没有说明具体的年份、月份和日期。2004年9月,平因病无效医疗去世。在处理陈某平的遗产时,赖夫妇和有过分歧。陈某赖夫妇起诉法院,要求根据陈某平2001年立的遗嘱继承其全部遗产。然而,法院最终认定平的口头遗嘱和自拟遗嘱无效。因此,认定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陈某平的遗产由一级法定继承人刘谋继承。然而,考虑到陈某在陈某生前承担了更多的赡养义务,他应该适当地分配一定数量的财产给。本案中,平所立的两份遗嘱分别为口头遗嘱和自拟遗嘱。为什么这两份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裁定无效。中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由遗嘱人做出。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平在生命有危险时立了一个口头遗嘱。然而,在他的生命脱离危险后,平并没有对口头遗嘱的内容作出新的书面或记录形式。因此,口头遗嘱无效。至于自拟遗嘱,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和签署遗嘱,并且必须同时注明年、月和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陈某自己写的遗嘱是被继承人用自己的笔迹写的,但这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基本要素是完整的,但没有表明立遗嘱的时间,所以遗嘱的形式要素是有缺陷的。根据法律,自拟遗嘱无效。
刘一顺的妻子很早就去世了。她有一个儿子刘佳和一个女儿刘一。她的两个孩子经常照顾刘一顺的生活。刘穆顺在1998年立了一份手写的遗嘱,在他死后将他所有的财产平均分配给他的儿子和女儿。2001年,刘一顺患了癌症,刘佳很少照顾刘一顺。相反,刘依依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