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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流程和手续,遗嘱公证的流程有哪些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6 20:40:05浏览137次

遗嘱公证从申请到受理需要什么程序?如何处理特殊情况?这些都是遗嘱公证中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与继承人未来的利益密切相关。今天,网站为你收集了以下信息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遗嘱公证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和接受

1.申请公证的公民、法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填写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地址;申请人是法人的,其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法人的证明。

(二)需要公证的事项和公证书的用途;

(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4)申请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公证员可以代为填写。

2.申请公证的公民、法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申请,必须提交委托书或其他代理资格(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证明;

(三)合同、遗嘱、毕业证书等需要公证的文件。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权属证明;

(五)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

(一)申请人与公证申请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由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名称(姓名)、代表(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完成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完成后,如核定的公证费金额与预收金额不一致,应办理退款或补收手续。当事人支付公证费有困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减免。

回顾

1.公证审查是指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在公证出具前,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证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收集证据。通过询问证人、获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检查、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应当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并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检查: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含义和相应的权利;

(三)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者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四)需要公证的文件是否齐全,文字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是否齐全;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完整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向rel取得相关证据

4.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协助当事人起草和修改合同、遗嘱、声明等法律文件。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件内容不完善、用语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1)公证处办理招标、授标、拍卖等公证事项时,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检查核实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合法的,应当当场宣读公证书。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本规则的弄虚作假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公证员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书。

(2)遗嘱公证由两名公证员共同进行,其中一人应签署公证书。

(3)办理提存公证的公证处应通过通知或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收到提存的标的物。债权人收到提存的标的物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关债权证明,并承担因提存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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