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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健在怎么立公证遗嘱,老太生前立多份遗嘱引子女争产,法院认定公证遗嘱优先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3 07:50:04浏览89次

李太太死前立了许多遗嘱。她死后,她的三个孩子向法院提起了继承纠纷。9月26日,王石武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老太的遗产由女儿王某继承。那么,李太太的遗嘱呢?法院裁定李夫人的遗产由其女儿王某继承的原因是什么?请结合网站阅读以下详细信息。

当老太太立了几份遗嘱来诱使她的孩子争夺财产时,法院裁定公证的遗嘱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不得通过自拟、代理书面、录音或口头遗嘱撤销或变更经公证的遗嘱”,且以经公证的遗嘱的有效性为准。李老太生前立了两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要求继承有争议的房屋。最后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

案例简介:这位老太太立了几份遗嘱,诱使她的孩子为孩子的出生而奋斗。

李老太和她的丈夫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在他们去世之前,他们在2000年买了一栋房子。在她丈夫于2006年去世之前,他们立下遗嘱将房子移交给李老太。2008年11月20日,李女士在网城公证处立了公证遗嘱,将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和应继承丈夫的部分财产交给女儿王某。2009年3月3日,李女士在住院期间,代表她立了遗嘱,将全部房产交给了女儿王某。

2009年5月12日,李老太太又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将房产全部交给女儿王某。2010年3月12日,李女士将姐姐和三个孩子召集在一起,并书面安排了家庭事务。她用4万元的积蓄和出售房地产所得的资金设立了一个特别养老金账户,用于支付保姆、医疗、房租和丧葬费。如果有任何短缺,三个孩子将平均承担负担,如果有任何盈余,三个孩子将平均分担。

李女士于2010年10月去世后,4万元基金仍有1万余元,该房屋尚未出售。李太太的三个孩子申请法院裁决继承财产的权利。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经公证的遗嘱具有优先权

法院认定,李女士生前未将该房屋转为养老基金,这也是对其财产权的合法处置,该房屋仍作为遗产存在。由于家庭事务处理中自拟遗嘱与公证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条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不得以自拟、委托、录音或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准。李老太生前立了两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要求继承有争议的房屋。最后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因此,做出以上判断。

律师说:

要解决多重遗嘱的优先权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要考虑的第一个因素是这么多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它们是否是有效的遗嘱。根据中国《继承法》第17条,遗嘱包括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写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每份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例如,证人制度是为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规定的,即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益的人必须在场才能生效。口头遗嘱只在紧急情况下作出。

要考虑的第二个因素是遗嘱的有效性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证遗嘱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如果许多遗嘱中有公证的遗嘱,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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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考虑的因素是遗嘱是什么时候立的。中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如果有几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经公证的遗嘱不得因自拟、代理书写、录音或口头遗嘱而被撤销或更改。由此可见,在多个遗嘱效力一致的情况下,后立遗嘱的效力优于前立遗嘱。如果多份遗嘱之间有冲突,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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