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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怎样立遗嘱,老年人的立遗嘱权如何保护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1 09:10:03浏览92次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这是法律赋予公民通过立遗嘱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通过遗嘱处理个人财产有两种方式: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遗产。遗产意味着遗嘱人将个人财产给予除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赋予公民通过立遗嘱处置财产的权利,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公民的广泛自由和民主权利,而且旨在更好地保护老年人。这使老年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根据子女养活自己的义务的大小和子女的具体情况,合法合理地处置身后的财产。老年人可以给他们的子女留下更多的遗产,他们在遗嘱中有更多的义务要抚养,而给他们的子女留下更少或没有义务的遗产。

这些规定使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取消。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当立遗嘱人立遗嘱时,他不需要立遗嘱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只要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来,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分布,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容易伪造、篡改,也不可能核实,《继承法》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

(1)立遗嘱人必须有立遗嘱的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我有能力以后采取行动,它仍然是一个无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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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他当时立的遗嘱的效力就不会受到影响。

(2)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胁迫或欺骗下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涂改的遗嘱和涂改的内容无效。”有些死者最初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则是无中生有地立了遗嘱。一些死者立了遗嘱,继承人认为这违背了他自己的利益,并立了另一份遗嘱,这份遗嘱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而立的。这些是无效的遗嘱。

(3)立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了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如果有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应以最终遗嘱为准。”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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