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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非手写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1 10:55:02浏览82次

“简报”

李先生死前立了一份遗嘱,把他所有的遗产都交给了儿子。李先生拟好方案后,让他的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出来,亲自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字,并有两名见证人现场见证签字。

2004年初,李先生因病去世。李的女儿认为,虽然他的父亲在他死前留下了遗嘱,但这不是他自己写的,也没有给他母亲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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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该无效。因此,他向东城区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继承李先生的遗产。李先生的儿子认为他父亲立的遗嘱是他的真实遗嘱,并有他的签名。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应被视为有效的遗嘱。遗嘱明确规定父亲的个人财产属于他,因此,他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法庭审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李先生遗嘱的效力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李先生遗嘱的主要部分不是他本人或证人写的。他立遗嘱的方式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本遗嘱不应视为有效,李先生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先生所立的遗嘱是他自己事先起草,然后代他人印制的。代他人印刷只是遗嘱人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这两者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同时,当张先生被要求代为打印时,有两个证人在场,因此该遗嘱应视为有效。

“法律分析”

我们认为李先生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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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财产。 第17条规定,自写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代表立遗嘱人写遗嘱,写明年、月、日,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遗嘱记录、遗嘱公证和其他立遗嘱方式。在本案中,李先生的遗嘱并非由本人亲自书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他人书写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有多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例如,草案的交付将,直接口述,电话指令和客户传输等。

公民有权处置其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了遗嘱的方式,以反映公民的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委托他人打印他生前起草的遗嘱。虽然遗嘱并非由李先生亲自书写,但遗嘱的内容和遗嘱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由他亲自签署,并由两名不感兴趣的证人见证和签署。因此,可以证明遗嘱是死者的真实意图。因此,遗嘱应被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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