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1 11:20:03浏览93次
法律保护所有合法的继承形式,特别是对残疾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继承权为他们未来的需求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以下小编通过一个具体案例:陈谋谋、向、瑛等对遗嘱继承争议的适用条件进行说明。
基本情况:1987年2月17日,以张良、陈华为代表的高僧毛庆龙、陈,任命匡达、肖伦、匡亮为代表。遗嘱的主要内容是:“毛青、陈龙及其弟子因年事已高,劳动不足,目前,没有人支持他们。一旦他们死了,谁来埋葬他们?我没日没夜地想这件事,只有我的亲侄子梅仙能安眠。因为这个原因,亲密的朋友们已经证明,当人们把我原来在解放路299号建造..点击阅读
陈是一位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因其嫂子瑛侵占陈父母遗嘱遗留给陈及其兄祥的房产,陈、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一楼为陈所有。判决书确认,一栋建筑的二楼至六楼东侧全部由向占用。
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条件:
1.死者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
2.遗嘱人死亡;
3.死者生前未签署遗产赡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也没有先于死者死亡。
法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有遗留支持协议,按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给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