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1 14:00:09浏览140次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的处理,应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是文盲或因病不能书写或不愿自己书写,他可以委托他人书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场的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代表立遗嘱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应由立遗嘱人、其他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立遗嘱人的签名无效。
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应严格依法执行。只有这样,立遗嘱人和立遗嘱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由遗嘱引起的纠纷才能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