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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辈有赡养义务吗,尽了赡养义务的孙子可适当分得祖父部分遗产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5 07:55:02浏览122次

[案例]

和他的前妻有两个孩子,刘a和刘b,他们都有家庭。1988年,刘和胡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和刘佳的儿子刘兵住在一起。2006年12月8日,刘谋因病去世。刘谋生前主要由刘兵支持。1991年,刘和胡建了一栋197平方米的两层砖木结构房屋,刘和胡共交了52300元的定金,用于分房。在继承过程中,刘甲、刘乙、刘丙、胡某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刘冰的继承权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刘冰有权继承刘谋的遗产。原因是刘兵、刘谋、胡某长期同居,对刘谋负有重大维修义务。他们应被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与刘甲、刘一同等的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冰无权继承刘谋的遗产。原因是刘冰是刘谋的孙子,是直系血亲的后代。他不能被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第三种意见是,刘冰可以得到刘谋的遗产的适当份额。原因是刘兵、胡某长期同居,对负有主要的维修义务。他们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人。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中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主要如下: 第10条规定:“遗产应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个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其父母和丧偶女婿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刘冰不存在代位继承,不属于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把刘冰作为第一继承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刘兵是刘谋的直系后裔,但以刘兵之父刘甲仍健在、无视刘兵赡养刘谋的义务为由,剥夺刘兵继承刘谋遗产的权利,不符合《继承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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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继承法》号法第14条规定:“除继承人外,依靠被继承人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人,或者除继承人外,赡养被继承人较多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该条承认非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分享遗产的权利。可以继承遗产的人是指除了可以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之外不允许参与继承的人,即不能参与继承的人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不能参与继承的人。有两种人可以继承遗产。

一个是没有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人,另一个是比继承人更支持或支持死者的人。刘冰属于第二类可以继承遗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三十条规定:“被继承人为其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动服务等方面提供了主要帮助的。则他须被视为已履行主要维修义务或主要维修义务。”刘冰从小就和刘、胡生活在一起。在刘去世之前,刘炳已经履行了自己生刘、死刘的义务。刘兵应该被视为做了更多的工作来支持刘。《若干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负有重大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得一分。”

《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者如果他们有更多的义务来支持被继承人,他们可以适当地分配到遗产中。”这两项条款都旨在保护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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