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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设立遗嘱处理房产有哪些形式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9 20:30:04浏览106次

立遗嘱处理房地产的形式是什么?

(1)经公证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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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法律机关对法律事实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可。因此,公证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和最高的效力。要建立一份公证的遗嘱,必须将一份手写的或书面的遗嘱文件送到法定的公证处并办理。一旦遗嘱被公证,立遗嘱人就不能以其他形式修改或撤销它,如自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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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必须由公证处重新公证。

(2)自拟遗嘱。为了建立一份自己写的遗嘱,一个人必须亲自写一份正式的文件并签字,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如果需要修改以前的书面遗嘱,我将做出书面解释并签字,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公民不能将生前日记或信件中提到的死后处理遗产的意图作为遗嘱,否则法律不会承认。但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死亡后涉及个人财产处置内容的遗书,确有真实意思的,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无相反证据的,可以视为自拟遗嘱。

(3)代写遗嘱。要求他人代写遗嘱的公民必须由他们自己口述,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表他人书写遗嘱,注明年、月、日,并由代表、其他证人和公民本人签名盖章。否则,法律将认为遗嘱无效。

(4)记录遗嘱。有书写困难或不愿意他人代写遗嘱的公民可以通过录音设备以录音带的形式口头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为了防止录音遗嘱被编辑、伪造或篡改,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口述。

(5)口头遗嘱。公民在生命有危险或者遇到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此外,法律规定:“紧急情况解除后,如果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记录的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所有形式的遗嘱中,口头遗嘱是最弱的,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所以口头遗嘱通常不用于提前立遗嘱。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以其他方式重新制作。

上述五种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处理无权处分的不动产,并在法定继承人中为老人、弱者、病人和残疾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从形式上讲,由于房地产处置量大,以及登记和过户的问题,公民应根据登记机关的要求,通过公证来确立房地产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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