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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见证人,录音遗嘱见证人资格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1 07:10:03浏览69次

在立遗嘱时,想立遗嘱的人可以通过记录来立遗嘱,因为他不能再写或不会写了。然而,记录的内容可能不是立遗嘱人的真正意图,他可能被迫说些什么。现在需要证人。任何证人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也有一些条件需要满足。让我们用网络编辑器来看看它。作为录音遗嘱的见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公民,其主要生活来源是自己的劳动收入,在法律上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可以作为损失的见证人。然而,能力有限的人和无能力的人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内容、理解遗嘱所有特征的人

虽然有些人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没有能力见证遗嘱。例如,文盲不能准确地知道遗嘱的内容,因为他们不能阅读?盲人是盲人,看不到遗嘱的内容,聋哑人听不到遗嘱的表达,等等。

这些人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证人应当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遗产感兴趣的人是指能够通过继承和遗赠直接或间接获得利益的人。换句话说,遗嘱中涉及的继承人对遗产的范围和分配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是遗嘱人遗产的直接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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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也可以间接受益于遗产。这些人对遗嘱继承或遗赠感兴趣。作为遗嘱证人,这些人可能使证词失去其真实和公正的意义,并且不能将他们排除在自己的利益之外。很容易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甚至谋取私利,作伪证和从事违背遗嘱人意愿的活动。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一个人必须是对遗产不感兴趣的人。

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公民可以作为立遗嘱人见证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l8条和第36条,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某些人作证,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出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人不能充当遗嘱的见证人,因为他们缺乏识别和辨认事物的能力。作为证人,他们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能充当证人。证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遗嘱作证时的条件为准。如果证人在立遗嘱人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见证的效力不受影响。相反,如果证人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尽管他以后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不能被视为遗嘱的证人,他对遗嘱的证言没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一级法定继承人和二级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是指遗嘱中执行赠与财产的人。由于遗嘱对财产的处置直接影响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财产的接受,因此他们在遗嘱中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他们是证人,很难保证他们证词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他们不能成为证人。

(三)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是指其利益将直接受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否获得遗产以及获得多少遗产的影响的人。这些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管理合伙人等。由于这些人实际上与遗嘱有间接利益关系,他们作为证人也可能影响证词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他们不能成为证人。

如果立遗嘱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他就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毕竟,他不能说服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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