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3 08:00:07浏览108次
如果公民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他们在立遗嘱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否则遗嘱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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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遗嘱必须反映立遗嘱人处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图。判断遗嘱表达的真实性,应严格把握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行动自由和立遗嘱时的意志。首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有意识的,对自己的期望和立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认知能力,并且立遗嘱时存在认知障碍是无效的。其次,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行为和意志是自由和自愿的,在胁迫或欺骗下立的遗嘱违反了立遗嘱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无效的。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立遗嘱人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无效。”如果立遗嘱人处置的财产是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东西,遗嘱也是无效的。公民遗嘱处分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受遗嘱人死亡时间的限制。如果财产在立遗嘱时已经存在,但立遗嘱人在死亡时已经丧失财产所有权,则遗嘱对财产的处分无效。相反,财产在立遗嘱时尚未取得,但如果立遗嘱人在死亡时取得财产,遗嘱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