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5 10:00:06浏览127次
如今,当事人主张遗嘱继承的案件越来越多,涉及自写遗嘱的遗嘱案件比例也不低。如何确认自拟遗嘱的效力,以及现有的法律框架能否有所突破,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那么,如何识别一份自己写的遗嘱呢?下面的网络编辑器会给你一个答案。如何识别自写遗嘱
自拟遗嘱是指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书写的遗嘱应当手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上述规定,自写遗嘱中规定的正式要求是:
(1)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由他人书写或印刷。
(2)请签名并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同时,自拟遗嘱还应具备其他遗嘱形式的基本要求:
1.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时,立遗嘱人亲自实施民事行为;
3.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遗嘱。
4.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遗嘱人的合法个人财产;
5.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
中国现行的《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至今已实施了30年。在此期间,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会在有生之年立下遗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是,人们立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即使是自写遗嘱也有很大的差异,学术界和司法界对自写遗嘱的效力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将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使用计算机打印遗嘱。在经公证的遗嘱和律师见证的遗嘱中,大部分现在以打印文本的形式出现。因为在由律师进行公证和见证的过程中,公证人和律师会核对立遗嘱人的身份,对立遗嘱人做相应的记录,然后以打印副本的形式制作遗嘱。因此,在这种遗嘱形式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该承认印刷本的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打印的自写遗嘱是否应该在自写遗嘱中得到承认,仍然存在不同的意见。首先,支持者认为,目前,计算机书写已经逐渐取代了钢笔和墨水书写,并且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虽然该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意在合同或其他文件、文件和其他文件中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然而,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涉及婚姻、收养、继承和其他个人关系的其他情况。
为了被承认为有效,打印的遗嘱应该被严格承认。作者从几个实际案例开始讨论。
案例一:孙谋死后,他的两个儿子,孙嘉和孙毅,作为他们唯一的两个法定继承人,发生了继承纠纷。原告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孙毅主张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并提供了孙签名的打印遗嘱。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孙一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的来源和打印人。孙嘉不同意孙一提供的遗嘱,认为死者孙谋是一位80多岁的老人,受教育程度低,死前从未学过电脑打字,所以遗嘱是孙一伪造的。法院认为,很难确认遗嘱是孙谋生前立的,因为孙谋没有打字能力,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应该确认的是,孙一提供的印刷遗嘱不具备合法确立遗嘱的必要条件。此案是根据法律继承原则处理的。
案例二:马某死后继承,其法定继承人是其母亲马甲、妻子刘谋和女儿马兵。马甲继承了马的遗产,刘和被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合法继承的原则处理。刘谋和马兵对诉讼做出了回应,并提供了一份马某的自写遗嘱。在遗嘱中,马某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留给了妻子和女儿。马家同意马在遗嘱上签字,但认为无效。关于打印遗嘱是否是马生前的真实意图,刘、认为马是公司经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使用电脑打字。刘谋和马兵提供了马某生前工作单位使用的电脑。电脑储存了用于打印遗嘱的电子文件,归档日期与遗嘱的手写日期相同。本院认为,刘、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马某生前所继承的遗产可以打字,遗嘱在很大程度上是马某生前所立。因此,本案应认定刘、提供的自拟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遗产按照遗嘱继承原则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