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5 10:10:02浏览84次
放弃继承声明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他人遗产的意愿是真实合法的活动。我国第《继承法》号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如果没有迹象,应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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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放弃继承的公证应由行为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处理,不得委托他人。
对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进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三)当事人有继承权的证明,如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
(五)公证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身份真实,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到欺骗或者胁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三)公证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影响,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以便当事人核对和签字。
(四)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