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6 21:55:02浏览110次
在我国,遗嘱信托分为两种业务: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本文将对这两种遗嘱信托进行详细的解释。首先,我国将信托分为几类
(1)遗嘱执行信托
遗嘱执行信托是遗嘱人死亡后,根据遗嘱或者法院的有关裁定,受托处理债权债务的催收和清偿、遗嘱物品的交付、遗产的处理和分割以及与遗嘱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的信托组织。
(2)遗产信托管理
行政信托是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一定时期内管理遗产的一种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继承尚未确定”和“继承已确定”。
二、国外遗嘱信托的分类
英美国家一般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行政信托。
(1)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愿而开展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包括清算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其他款项、分配遗产、分割遗产等。
(2)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的信托业务。虽然行政信托和遗嘱执行人信托的内容相互交叉,但它们侧重于遗产的管理。管理人可以由法院或遗嘱人及其亲属的会议任命。
一般来说,设立物业管理信托的原因包括:
(1)由于无遗嘱,管理、清理和处置财产很困难,而且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信托组织仍然需要代表它管理财产。
(2)虽然有遗嘱,但不清楚继承人是否存在,在明确确定继承人之前,应代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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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虽有遗嘱和确定的继承人,但继承人仍不能管理遗产的,也可以委托信托机构管理遗产。
(2)日本通常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遗嘱执行。
两者的区别在于,遗嘱执行时,属于继承财产的债务也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管理和处理的对象,因此,遗嘱执行的责任范围比遗嘱信托的受托人的责任范围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