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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口头遗嘱的认定与效力是怎样的呢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9 09:40:04浏览146次

什么是口头遗嘱的识别和有效性?第一,口头遗嘱有效性的四个要求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制作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情况;

(2)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应当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4)立遗嘱人须口头表达他处理遗产的真正意思。

以上四个要素之一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这四个要素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基于对口头遗嘱四要素的分析和认定。

二、口头遗嘱没有有效期,只有条件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措施,以紧急情况为适用条件,而不是在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遗嘱人在临终时,因疾病濒临死亡时所立的口头遗嘱;

(二)遗嘱人因自然灾害生命受到威胁时,在死亡现场制作的口头遗嘱;

(三)遗嘱人在战争中受重伤,生命受到威胁,在战场上立的口头遗嘱;

(四)遗嘱人遭受非法侵害,生命受到威胁时,由遗嘱人在谋杀现场制作的口头遗嘱;

(5)立遗嘱人在航空器或船舶上因航行或航空事故而有生命危险时所作的口头遗嘱。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上述口头遗嘱被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记录的形式立遗嘱的,以前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国继承法没有对口头遗嘱的效力设定时限,只是对条件进行了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述遗嘱的效力时,没有必要考虑时间限制。这里的“危急情况”是指立遗嘱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以其他形式立遗嘱为时已晚或不合适的情况。没有紧急情况时,口头遗嘱的成立没有先决条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遗嘱人不能订立口头遗嘱,即使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农村老年人经常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一起举行家庭会议,以安排后续活动的形式进行口头陈述。如果老人当时已经处于危急状态,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口头遗嘱。如果老人当时不在关键时刻,他不能被视为口头遗嘱。

三。立遗嘱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应根据立遗嘱的时间来判断。

其次,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继承法,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中国民法通则还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

据此,法律要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仍然是无效的,即使他们后来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考察立遗嘱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是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他是否神志清醒,他是否能够用言语清楚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果立遗嘱人当时没有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为能力,失去了理智,不能用语言清楚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那么立遗嘱无效。

四、不作为证人的“继承人”包括所有合法继承人的顺序

第三,口头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关于证人的主体资格,我国继承法对此做出了排除性限制。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至于继承法中规定的不能作为见证的“继承人”,实际上是继承人继承遗产吗?还是指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证人的限制应依次包括所有合法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遗嘱继承本身排除了法定继承,剥夺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说,其他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的内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实际继承遗产的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不应成为遗嘱的见证人。所谓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仅应包括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还应包括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管理合伙人。除了以上几种人,其他人都有资格充当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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