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9 10:05:02浏览107次
遗产的共同继承,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利,除了那些根本不能转让的以外,都属于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受益人。
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是一个人时,就不存在共同继承或共同受遗赠的问题。当有几个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存在共同继承或共同受遗赠人或两者混合的情况。虽然对共同继承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但我国民法理论界认为应采用共同继承的理论,即所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有共同的继承权。
关于共同遗产,在理解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共同遗产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分割的,分割的效果可以追溯到继承的开始。
(2)遗产的共同所有权意味着遗产有其继承份额,即隐藏的和潜在的继承份额,而遗产的所有财产没有继承份额。因此,共同继承人可以将其继承的所有份额转让给其他共同继承人,而每项财产的份额不得转让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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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遗产具有非法人团体的性质,应设立管理人。为了履行管理遗产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在程序法上具有当事人和诉讼的能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
(4)根据遗产所获得的权利或因损失、损坏、出售、租赁等而获得的对价而获得的财产。遗产的标的物,或与遗产有关的法律行为,属于所有共同继承人的共同所有权。
(5)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债务负有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