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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如何提交证据,口头遗嘱如何认定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9 15:45:02浏览144次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被留下时通过口头语言分配财产的一种方式。与书面遗嘱相比,口头遗嘱引起了许多争议。然而,法律也承认口头遗嘱,只要它们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口头遗嘱将如何确定?网站编辑带给你以下知识。口头遗嘱将如何确定?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立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来确定立遗嘱人的意志,并且具有紧迫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更容易产生争议,并且在确定其效力方面也存在一些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和确定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制作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情况;

(2)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必须具备:

(三)应当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4)立遗嘱人须口头表达他处理遗产的真正意思。以上四个要素之一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这四个要素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基于对口头遗嘱四要素的分析和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措施,以紧急情况为适用条件,而不是在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方式。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私有财产的重要方式,是一种重要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遗嘱人在临终时,因疾病濒临死亡时所立的口头遗嘱;

(二)遗嘱人因自然灾害生命受到威胁时,在死亡现场制作的口头遗嘱;

(三)遗嘱人在战争中受重伤,生命受到威胁,在战场上立的口头遗嘱;

(四)遗嘱人遭受非法侵害,生命受到威胁时,由遗嘱人在谋杀现场制作的口头遗嘱;A

(5)立遗嘱人在航空器或船舶上因航行或航空事故而有生命危险时所作的口头遗嘱。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上述口头遗嘱被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记录的形式立遗嘱的,以前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德国民法》第2252条规定,紧急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三个月仍活着的情况下,不应被视为遗嘱”《日本民法》也对此做了规定。因此,外国民法不仅规定了紧急状态解除后立遗嘱人可以以其他方式立遗嘱的条件,还规定了遗嘱有效的期限。中国继承法没有对口头遗嘱的效力设定时限,只是对条件进行了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述遗嘱的效力时,没有必要考虑时间限制。这里的“危急情况”是指立遗嘱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以其他形式立遗嘱为时已晚或不合适的情况。没有紧急情况时,口头遗嘱的成立没有先决条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遗嘱人不能订立口头遗嘱,即使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农村老年人经常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一起举行家庭会议,以安排后续活动的形式进行口头陈述。如果老人当时已经处于危急状态,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口头遗嘱。如果老人当时不在关键时刻,他不能被视为口头遗嘱。

其次,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继承法,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中国民法通则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法律要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仍然是无效的,即使他们后来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我们应当考察立遗嘱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是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他是否神志清醒,他是否能够用言语清楚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果立遗嘱人当时没有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为能力,失去了理智,不能用语言清楚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那么立遗嘱无效。

第三,口头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关于证人的主体资格,我国继承法对此做出了排除性限制。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至于继承法中规定的不能作为见证的“继承人”,实际上是继承人继承遗产吗?还是指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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