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9 15:55:01浏览117次
由于身体或其他客观原因,我不能亲自写遗嘱,并且经常要求我信任的人为我写。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场的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代表立遗嘱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应由立遗嘱人、其他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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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表立遗嘱人写遗嘱之前,立遗嘱人应当询问:
1、遗嘱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
2.立遗嘱人立遗嘱的原因;
3、立遗嘱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一、二级继承人的自然情况;
4.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前是否有遗嘱或遗产支持协议;
5、遗嘱人处分财产内容、财产担保、抵押等权利。
在立遗嘱人代表他写遗嘱之前,他应该遵守: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是否真实,是否被欺骗、欺骗或胁迫。
立遗嘱人只能在立遗嘱人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能理解立遗嘱人的意见的条件下,才能立遗嘱。如果受托人代表患有严重疾病的一方写遗嘱,可以建议该方及其家庭成员出具医院出具的“精神正常、认知正常”或类似证明。
代表们应注意:
1.在代表立遗嘱人书写时,立遗嘱人应提供至少两个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
2.代理完成后,代理律师必须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
3.立遗嘱人对全文进行了全面的理解,没有异议;
4、注明立遗嘱的年份、月份、日期和地点;
5、由代表、其他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如果当事人因其文化水平而不能书写自己的姓名,遗嘱应由代表签字,当事人应亲自用指纹确认,并注明按的是哪个手指。在代理和当事人签名的指纹识别过程中,代理可以安排摄像和录音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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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收集遗嘱的操作过程。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立遗嘱人具有清醒的头脑和认知能力。在纠纷中,推翻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的原因之一通常是立遗嘱人神志不清,被欺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