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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权公证,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几点思考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9 21:50:02浏览151次

遗嘱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在人的自然生命之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安排相关事务,在人死后具有法律效力。广义而言,遗嘱还包括死者在死后处理和安排其他事务的行为。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或基础,但并不等同于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写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余四份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6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法律继承仅适用于没有遗嘱的情况。遗嘱继承优于法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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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立遗嘱人是否有遗嘱,他立了什么样的遗嘱。鉴于遗嘱的多样性,遗嘱是保密的,遗嘱只是遗嘱的单方面表达。这给公证人的检查带来了困难。公证处受理案件后,必须依照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核实、调查和取证。由于继承人的利益或根本无法了解被继承人的遗嘱情况,现实生活中充满了因客观条件无法核实的情况,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不一定了解情况。我认为应该做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证人应该记录对话。面试时,请所有法定继承人决定是否有遗嘱。

第二是要求有关各方在必要时发表声明,以确保情况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任何不准确或遗漏。 第三种是在死者生前拜访和调查其邻居、居委会和单位,这在公证过程中是必要的,应该反映在我们的公证档案中,尽管事实上并不是每一件小事都能被公证人员调查清楚。 第四,公证书的措辞不能直接说明:死者生前没有遗嘱。这样,公证当事人不真实的个人行为给公证工作带来的风险得到了有效防范。如果有不真实的情况,也可以为遗嘱受益人的权益提供依据,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公证机关自身的风险。

遗嘱可以变更或撤销。变更或撤销遗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确的,即立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的形式必须具有法定的遗嘱形式,并且“自拟、代写、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或公证的遗嘱可以变更”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经过公证。另一个是推定。这意味着立遗嘱人并没有以明确的意图改变或撤销遗嘱,但法律规定立遗嘱人改变或撤销遗嘱的意图是从立遗嘱人的行为中推定的。如果一份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应适用以下情况: (1)如果立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相互冲突的遗嘱,则应推定该遗嘱被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如果有几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如果几份遗嘱以不同的形式订立,包括经公证的遗嘱,则以经公证的最终遗嘱为准。 (2)如果遗嘱的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冲突,则推定遗嘱将被变更或撤销。遗嘱的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相反,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部分灭失或者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视为遗嘱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3)如果立遗嘱人故意破坏遗嘱,则推定立遗嘱人将撤销原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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