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30 09:55:02浏览120次
众所周知,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不是立遗嘱人自己写的,法律规定了比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更严格的生效条件。它不仅需要明确的内容和具体合法的形式,还需要至少两个证人。
王冲的前妻生了两个孩子,王春和王文,他的女儿王光是他现任妻子李军的女儿。2008年,王光在印刷厂打印了一份遗嘱,声明王光继承了王冲名下的所有两栋房子。王光特地请了两位律师作为证人到现场作证。王重在遗嘱人处签名,证人在遗嘱人处签名。
王冲死后,三个孩子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了争执。王春和王文把王光带到法庭上。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遗嘱是由他人印制的,应该代表他人书写。虽然这份遗嘱是由立遗嘱人签署的,并由两名证人当场见证和签署,但立遗嘱人,即印刷人,是印刷人的工作人员。法院发现书记员失踪了,并且不在立遗嘱的现场。因此,无法确定立遗嘱人的身份。
最后,法院裁定遗嘱无效,王冲的三个孩子和李军平分遗产。案例2:无证人
北京人王刚去世后,他的大女儿最近代表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独自继承王刚的财产。王刚的另外四个孩子非常惊讶,认为他们的父亲不可能立下这样的遗嘱。原来,王刚的老人由于劳动积累而瘫痪在床,他的生活由他的五个孩子轮流照顾。据另外四个孩子说,姐姐沉溺于股票投机,没有好好照顾她的父亲。他们照顾老人直到她去世。
法院认为,王刚的大女儿所立遗嘱的主要内容和日期是他人代写的,王刚只是在遗嘱上签了字。遗嘱既没有证人的签名,也没有提交人的签名,王刚大女儿指定的代理人也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这一点。结果,法院裁定该遗嘱无效,并根据合法继承分割了王刚的财产。
案例3:利益攸关方的证人
老韩先生一直和他的女儿韩女士住在一起,他的儿子韩先生经常来看望他。韩寒去世后,他的两个孩子就该房产提起了诉讼。韩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韩先生的女婿陈先生书写的书面遗嘱。很明显,韩先生名下的房产属于他的女儿,房产下面有韩先生的签名。韩先生的姐姐作为证人也在遗嘱上签了字。日期也写在遗嘱上。
然而,法院认为,尽管遗嘱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个,即立遗嘱人,是死者的丈夫,是利害关系方,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尽管所有其他方面都符合书面遗嘱的形式要求,但书面遗嘱仍然无效。
代表他人写的遗嘱极易违背遗嘱人的意愿。因此,法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生效条件,立遗嘱时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有不少于两个证人,证人必须在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一个人应该代表作者签署遗嘱,作者应该是见证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