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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立的口头遗嘱,危机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30 16:45:03浏览150次

引言: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危机后来得到了缓解。因此,口头遗嘱在当时是无效的。遗产只能合法继承!接下来,让我们用网站编辑器检查细节。危机中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情况

周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自从妻子去世后,她一直和女儿周小谋生活在一起,因为她和儿子的关系不好。她的女儿周小谋也照顾她的日常生活。2008年10月,周患脑血栓,被女儿和独自在家的邻居送进医院。在营救之前,周在他的三个邻居和他的女儿面前说,他将把他所有的5万元银行存款留给他的女儿。

由于抢救及时,在女儿的照顾下,周逐渐恢复健康。2010年3月的一天,周死于脑血栓。葬礼后,周的两个儿子提出平分周的5万元积蓄,并声称他的姐姐周小谋已经结婚,没有继承权。因此,周小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其父亲2008年的口头遗嘱全额继承5万元。法院认为,周小谋和周的两个儿子都有权继承这5万元定金,由于周的主要赡养义务,他们在继承中得到了更多的分数。

评论

第《继承法》号法律第9条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周小谋虽然是女儿,已婚,但仍享有与两兄弟相同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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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17条,“在紧急情况下,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记录的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虽然父亲周的口头遗嘱成立于2008年10月,但周有能力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以书面或记录的形式立遗嘱,所以周的口头遗嘱在2008年10月紧急情况解除后即无效。由于周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周的50000元遗产应由两个儿子和一个女人根据法定继承关系分割。

至于具体的分割比例,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在将遗产分配给对被继承人负有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时,他们可以分割更多的遗产”,对周某负有主要赡养义务并共同生活的周某可以比两兄弟多分割一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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